English

国家教育考试中的“考生”

2000-08-02 来源:光明日报 鄢明明 我有话说

国家教育考试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人们更多地注重它的检测、选拔功能及其结果,而对“考生”这一服务对象或被测对象特点、权利与义务不够注重,产生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有碍于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教育考试机构所管理的考试有选拔性考试和水平性考试。选拔性考试包括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普通、成人本、专科招生入学考试,招收飞行员的考试等;水平性考试包括高中毕业会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在这些考试中,只有符合报考条件,志愿参加并经过教育考试机构办理了报名手续的还需要经过报考学校的核准,方能成为考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可享受如下权利;在升学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在入学、升学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受教育者也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教育法》还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目前,国家还没有颁布考试法,从上面引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得知,考生是既拥有平等和享受国家关爱的权利,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受教育者的上述要求对考生同样有效,这是因为考生参加这种大规模教育考试,都是为争取高中后教育及合格的检测,其后这些考生中的一部分将接受较高层次的教育,遵守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是具体的,如不遵守,就不是一个符合要求的考生。

那么考生应该获得什么而又必须做到什么?

一、考生必须得到公正、公平对待。严格执法与服务考生一样,都是为了绝大多数遵守纪律、法规的产生的权益,是公平、公正在组织中的表现。

二、考生的考试是在争取受教育权。无论考生参加考试长远目标如何,大规模的教育考试中,选拔性考试是考生直接目标在于争取高一级的受教育权;水平性考试,考生则是在争取国家对本阶段受教育的结果的承认。各类人员都是自愿报考成为考生的,这个自愿应当包含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就是承认国家和省制定的招生考试政策、法规,接受相应的监督,共同维护招生考试的严肃性。其实,考生参加考试的过程,也是一个受教育的过程,他们因此可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理想前途教育等。在考生争取受教育权并展示个人才华的过程中,多数人都处于一种紧张、亢奋的心理状态,外界环境也形成强有力的激励氛围,这有利于张扬正气,弘扬优良精神。树立远大理想的考生不仅应当把考试看作是一场知识能力的考验,而且还要看作是一次思想品德素质的考验。身为考生的学生和其他人员,考试过程对他们来说仍是接受教育的极好机会,将在考生的一生中留下深刻印记。

三、考生只能按程序享受自己的权利。符合条件的考生拥有接受报名服务、接受必要咨询、购买报考资料、机会均等获得报名号和考场座位号、对评分、成绩发布享有公平权利;对有疑问的问题按程序提问、录取中得到按公正程序获得录取结果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一定是有组织按程序实现的,决不可违章行事;同时,考试机构也应当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四、考生必须接受考试法规及监考人员或考场设施的监督,任何人不能特殊。作为广大接班人的后备军的考生,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同时,还要具有乐意接受监督的正确态度。没有有效的监督谈不上法治。对考生来说走向依法治国的法治化进程中,一代代考生也是一代代新人应当具备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对监考人员来说必须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爱护考生,依法办事。对考试机构来说,必须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的监督。

五、考生受验的被动和考生赢得考试成功的主动是并存的。考试大纲一般是公开的,考试范围也很明确。考生是受验者,是在经过准备后参加考试的,考试组织者确定的考题也不能脱离考生实际,考生完全可以生动活泼地复习备考,主动地应考。这样,受验阶段的考生,可以受到心理品质的训练和检验,考试中发挥良好状态、获得优异成绩。当然,选拔性考试必有淘汰,水平性考试也有一部分学生不合格,大多数考生必然比平时负担重,这也应为大家所理解的。目前,有些过分的训练和模拟考试给考生带来过重的作业负担和心理负担,并不能使其中多数人获得自身水平的最好发展,产生问题的原因复杂,教育考试绝不会因噎废食而取消,而应当不断改进考试与教学。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